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4417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係協助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、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及行駛路權等案:
(一)配合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,原電動自 行車已更名為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,並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,須登記領牌及投保強制車險,使用中車輛需於2年內 (即113年11月29日前)完成掛牌,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 乘,另本市自104年起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(原電動自行 車)不得於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騎乘,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規定將依法開罰。
(二)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,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,另交通部公路總局官網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專區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m3-emv-car /car/electricBicycles/eBicyclesDoc),以中、英、越 南、泰國、印尼、緬甸、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,請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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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5-1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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