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查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:「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 示『禁止酒駕』,並應標示『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』或其 他警語……」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第37條規定而 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。電視、 廣播、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37條規 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 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,並按次處罰。……」
二、次查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:「依本法第37條規 定之其他警語,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。依本法 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,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,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 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,除第九條附圖外,不得標示與該警 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。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, 並應全程疊印。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,應以聲音清晰揭 示警語。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,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 底色互為對比。」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 「前項警語標示,除酒精類外,應以「飲酒過量,有害 (礙)健康」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:一、酒後不開車,安 全有保障。二、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。三、未滿十八歲禁 止飲酒。四、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。五、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。」
三、貴單位受理業者於所轄場館、設施等刊登廣告或辦理各類 活動時,如涉及酒品廣告或促銷,請提醒業者應依上開規 定辦理警語標示,以免違規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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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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