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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資訊

經濟部修正「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」為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」

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修正「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」為 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」,修正內容如下:

(一)配合111年5月18日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,擴大應使 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之範圍,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 虞地區,故名稱配合修正為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 法」。

(二)新增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公告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 相關資訊,以利開發單位掌握該區域系統再生水開發概況。

(三)修正用水規模達2萬立方公尺/日以上之開發單位,用水 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。

(四)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」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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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8-24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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